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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地退還土增稅 應分配債權人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財政部 2004/12/16

財政部近日核釋,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如果該土地申請適用減免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有應退還稅款時,該退稅款也屬於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說明,法院拍賣土地案件,有關土地增值稅的稽徵程序部分,法院應於拍定後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稽徵機關,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7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送請法院代為扣繳,並由稽徵機關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農業用地不課徵或免徵要件者,則可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因此,當事人如經通知而於期限內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重行核定土地增值稅,此時就產生應退還原已扣繳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游能淵進一步指出,對於上述應退還原已扣繳土增稅的稅款,考量法拍案件有其特殊性,財政部近日因此核釋,該稅款仍屬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另行分配給債權人。

游能淵並且指出,有關財政部於91年1月3日發布解釋令,規定上述土增稅應退稅款及利息,應讓債務人抵繳欠稅,即日起停止適用,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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