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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農用 免課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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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2004/12/06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農地移轉於自行耕作的農民繼續耕作,依法可免徵土增稅,其中,如果納稅人利用第三者的農民身分名義購買農地時,除非買受後確實未繼續做農業使用,否則稅捐機關不得任意推定買受人無承受土地繼續耕作的意思,也不得據此否准其免徵土地稅的申請。
設籍台北市的林君於八十八年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申報移轉土地一筆給王君,並申請按行為時土地稅法規定免徵土增稅,後來稅捐稽徵處以該土地位於市政府擬定「變更士林官邸暨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內,且林君與王君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前,就知道該土地將作為土地開發、興建建物使用,不僅如此,王君取得該農地,更是第三者利用其農民身分名義購買,與法不符,否准其免徵申報。林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為確保租稅公平,倘若實質上已具備課徵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不當的利用法律上的形式或法律行為,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規避或免除其應納的土增稅,仍應以事實上存在的實質,就具體個案判斷其得否免徵土增稅。據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林君行政訴訟,林君仍舊不服,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四一二號判決中指出,買受人買受後如在准予開發建築前繼續做農業使用,且依法也限制作農業使用,能否直接認定無免徵土地稅的適用,確實有研酌餘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只以該土地是第三者利用王君的農民身分購買,並推定買受人無承受土地繼續耕作的意思,其認定事實也違反證據法則,因而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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