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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事業土地被徵收 地價補償費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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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南區國稅局 2004/12/01
營利事業廠房土地因被政府徵收,所領的補償費應否列為所得與課稅?南區國稅局1日表示,依情形不同,有免稅與應稅的狀況。
公司如果因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的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的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公司因前同一原因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尚未有免稅相關規定,所以應列為其他收入,在減除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果補償費產生的所得積為盈餘,並分配給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規定,屬股東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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