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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者的租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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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崔媽媽基金會 2004/08/08
【案例】
秀琴(化名)今年34歲,罹患精神分裂症長達13年,以往藉由固定門診就醫並按時服用抗精神疾病症狀之藥物,病情得以穩定控制,且長久以來與母親在台北市區內租賃而居。
然而,去年9月母親因病住院,無法再照顧秀琴定期就醫及按時服藥,又遭逢與交往四年的男友分手,秀琴的病情因而再度失控,每天反覆出現幻聽、妄想、向空氣謾罵、情緒高漲及半夜不肯就寢發出聲響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隔壁鄰居的居家安寧。
期間房東曾不斷與秀琴的家屬聯繫,欲協調讓秀琴提早解約並搬家,然而並未得到秀琴家人的正面回應,房東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向崔媽媽基金會求助,崔媽媽社工員在獲得台北市康復之友、當事人居住所在地衛生所社福員及台北市立療養院專業醫事人員的專業建議及實質行動的協助下,順利說服秀琴前往市療接受醫療服務及住院治療。
根據2004年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統計室「台灣省精神障礙者生活現況及對社會福利需求調查」統計結果顯示,目前台灣約有將近七萬名慢性精神障礙者,與家人同住佔50.7%%、住在醫療院所佔16.7%、住收容機構者佔2.1%及獨居在外者佔5.3%%(台灣省社會處統計室,2004)。
通常未住院的精神障礙者,在定期門診及按時服用抗精神疾病藥物的控制下,當事人的病情可以獲得穩定的控制,症狀輕微者甚至可以外出工作,並過著與一般人無異的生活。
另外,與家人同住者能取得較為周全的照顧、關懷與情感支持;然而,反觀長期獨居在外者,反映了薄弱的支持系統,當事人長期缺乏個人、醫療、家庭及社會系統支持的情況下,一旦病情失去控制時,即使有家屬,卻苦無家屬願意或有能力出面處理,因此房東間接成為必須處理當事人在病情失控下所造成的干擾與危害。
一旦發現房客或房東有一些異常行為且造成自身或鄰里的困擾時,崔媽媽建議可採取下列行動:
1. 優先安撫當事人的情緒,避免以語言污辱激怒當事人,保障自身與當事人的人身安全。
2. 靜心傾聽且觀察當事人的言行,確認當事人有無定期門診與按時服藥,間接取得家屬姓名及聯絡方式。
3. 再者與家屬聯繫一同討論及處理就醫事宜。
4. 若當事人不願前往醫院就醫,可由家屬出面向在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代為申請居家治療,擬請專科醫師外勤至家中看診。
5. 在當事人發生自殘或傷人等干擾行為時,又無家屬出面處理時,可以會同里長、管區警員及119護送當事人前往台北市立療養院強制就醫。
6. 當事人就醫住院期間,租賃雙方如仍在租約期限內且未有違反租賃契約情事者,並不得以對方疾病之任何理由,提出終止租約之要求。
7. 若出租處為集合式公寓大廈,住戶狀況有違反社區規約事項,則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強制遷離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需有全體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決議)當可要求該住戶遷移。
崔媽媽基金會強力建議房東及房客在簽訂租賃契約時,互留雙方緊急聯絡人的姓名及電話,以便不時之需。處理精神障礙者的租屋糾紛與困擾時可以透過通報衛生所及警消單位共同處理,藉由助人專業的協助,一方面妥善處理干擾行為,另一方面讓當事人獲得持續且適當的醫療協助,以穩定病情,達到房東及房客在租賃關係中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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