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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購屋審閱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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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住展雜誌 2004/08/03
根據規定,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無條件享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以保障權益。不過根據調查,民眾在購屋時卻有近半數沒有享受到事先審閱的權利。
根據房地產市調單位住展雜誌調查,有高達四成五的受訪者,沒有無條件取得契約審閱權的經驗,其中包括「有要求但銷售方不願在付小訂前提供」、「付小訂後才可攜回」及「簽約後才可攜回」三種情形。至於「不知有此權利」的受訪者,佔了總受訪比例四分之一,也就是每四名準購屋者中,就有一位不知道自己在決定購買前,有攜回契約審閱的權利。
住展指出,在政府制定有關契約行為之規定上,除了「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方便消費者或銷售者使用,最重要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就是「審閱期」的規定。按照法規,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有五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將空白的買賣契約帶回仔細詳閱,時間至少五天。
依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另依據公平會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
不過實務上,許多民眾不知道審閱權或是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拿契約供審閱,不少購屋糾紛都是在合約條款的爭議打轉,房地產業者建議民眾在購屋前應主動要求先審閱合約,減少日後的購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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