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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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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國產局 2004/08/31
想要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作為觀光及海水浴場者,可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國產局主秘高志達30日表示,申請海岸土地放租者,事先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才行,再與國產局簽訂放租契約。
據統計,截至目前,國產局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辦理觀光、海水浴場用地放租者總計八案,放租面積合計為四十三多公頃,主要承租者有北海岸翡翠灣的海水浴場、澎湖灣的休假中心、金山活動中心及台東娜魯灣飯店。
國產局指出,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海岸土地放租,須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後,再與國產局簽訂放租契約。
國產局經考量實務及社會需求,將「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修正條文,提交行政院核定後,且經財政部發布實施。
這項修正重點:未來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辦理觀光及海水浴場放租租金,將採土地公告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租金率四%計收,不再按收益狀況核定;至於造林用地租金則比照一般國有出租林地,在林木砍伐時按應分得造林利益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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