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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設保留地避稅 財部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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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財政部 2004/08/12
財政部11日正式發布解釋令,要求各稅捐機關對於納稅人以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應稅土地採取共有再進行分割的避稅手法,無論再移轉時之納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均須按實質課稅原則,補課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財政部要求針對此類土地租稅規劃,各稅捐機關必須按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稅捐機關不承認透過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租稅規劃墊高的土地成本。
財政部賦稅署並指出,此類案件,已有地方政府(如台北縣、高雄縣稅捐處)採行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高等行政法院對類此案件,亦有支持此一作法之判決。且各地方稅捐機關也協調一致亦認為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財政部表示,這類租稅規劃手法,主要是利用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六條規定,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因此,不相毗鄰之土地亦得辦理共有物分割。
財政部指出,此類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稅土地者,實質上係運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以墊高應稅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達到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得減輕或規避土地增值稅負擔之目的,此類案件因其實質上已具備土地增值稅課徵要件,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財政部認為,這類案件不適宜只用外觀的分割形式來認定土地成本,而應按其實質移轉行為予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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