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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合建房屋 要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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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北區國稅局 2004/09/29
房地產行情轉好,不少地主與建商合作意願提高,甚至有種新型態合作模式,就是租地合建,但相關稅負的疑難雜症也跟著衍生,不先弄清楚,會算錯成本,錯估合作效益。
北區國稅局最近就針對幾種租地建屋的情況,因為與傳統收租金形式不同,出租土地的地主該不該申報租賃所得,如何申報,有了完整的解釋。
第1種情況是租地建屋,原地主是起造人,而租地的公司支付營造商房屋建造工程款,在約定時間內,租地的公司可以免費使用房屋。
針對上述情況,北區國稅局解釋:這時租地的公司按約定支付的建造成本,就視為租土地的一種對價,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所以這家租地的公司必須按照每年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分別在給付年度當作地主的租賃收入來開立扣繳憑單給地主,地主須申報租賃所得。
第2種情況也同樣是租地建屋,房屋起造人是租地的公司、自費建屋,房屋所有權為公司所有,但約定土地租約期滿後,地上所有權歸地主所有或是交付管理,而在約定租約期,租地公司擁有無償使用房地的權利。
如何算地主有租賃所得,北區國稅局的解釋是,這種租約期無條件免費使用房地,到期才一次將建好的房屋還給地主,建好的房屋算是租約期租土地的對價,算是一種到期交付租金的性質。至於公司在交付房屋時,要開出的扣繳憑單,原地主租賃收入的認定,應是帳列建造成本加計屬於資本支出的改良、修繕費用,再減去計折舊後的餘額;若拿不出帳冊,國稅局按房屋評定值來核定。
第3種情況是租的人代原地主支付各項款項,如代付稅捐、代償債務、代出修繕費、押金、保證金等,也視同變相支付租金,要開扣繳憑單給原地主。
結論就是,打算租地建屋的地主千萬別以為沒有任何租金形式,就可以逃掉申報租賃收入,結果是更慘,沒一樣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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