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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租給郵局 仍需繳房地稅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財政部 2004/09/14

郵政法雖保障中華郵政公司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的郵政公務,自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內享有免稅,這項優惠並不及於將私有房屋或土地,出租給郵政公司做郵局使用的不動產所有權人。

財政部已經規定,若民眾或營利事業持有的私有房地供中華郵政公司做郵局使用時,私有房地的所有權人仍要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

根據現行相關法規,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的遞送郵件業務,以及供該項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均可免納一切稅捐。另外其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的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在公司成立日起五年內,亦享有免納一切稅捐的優惠。

財政部表示,郵政法第4條第5款對所謂郵政公用物有其一定規定,係指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的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因此,郵政法中雖沒有限制郵政公用物必須是中華郵政公司本身所有,但財政部指出,經查郵政法提供免稅優惠的立法原意,在於中華郵政公司改制後,仍維持100%的國營公司身分,盈餘應解繳國庫,為降低其經營成本,才會對其郵遞業務、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等繼續維持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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