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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戶勘災後 可申請抵減稅額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2004/09/13

九一一豪雨成災,又有海馬颱風來襲,財政部表示,受災戶的損失,在申請勘災證明後可以申請抵減稅額,其中綜所稅損失在十五萬元以下,營所稅損失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機關以書面審查,免再派員實地勘察。

在水災中,各種稅目可以扣抵的重要規定如下:

一、所得稅:在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在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可以展延一個月。

四、菸酒稅: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如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得在十五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得在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稅減半徵收。

六、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在災害發生後三十天內向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泡水車受損,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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