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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子女名下 非信託要課稅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2004/09/03

隨著國人越來越懂得理財,父母將財產交付信託的案子也越來越多,不過,納稅人將財產成立信託關係時,一定要確定信託契約已完成登記,否則可能會平白損失一筆贈與稅款。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就有一個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達到信託關係,將土地登記到子女名下,結果因為信託契約並未登記,結果被課徵二百多萬元贈與稅。

設籍彰化縣的洪君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以其自有資金購置一筆土地,並登記在其女名下,經中區國稅局查核後,國稅局函請提示資金證明文件,由洪君於八十九年九月檢具贈與稅申報書、說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辦理贈與稅申報,最後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一千二百餘萬元,應納贈與稅額二百餘萬元,洪君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

洪君指稱,他和他女兒就該土地已成立信託契約,不能因為該土地未辦理信託登記而失效,最多只能認定他與他女兒兩人不得以其間的信託契約對抗第三人,相對的,雙方就移轉土地所有權的法律關係既為信託而非贈與,國稅局的處分就算有誤。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判決中指出,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亦即以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為信託者,若未完成信託登記,則僅成立信託的當事人間得主張其效力,但因未經公示所以無公信力,第三人也無從知道,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據此,在國稅局無從自洪君的土地登記謄本中,得知洪君與其女間成立的信託關係來看,洪君非贈與行為的說法,依法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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