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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變更如需現場施工 將發同意變更函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內政部 2004/09/03

內政部2日通過「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草案,明定建物變更使用如需現場施工,未來將可先發給同意變更函,施工期限為半年,避免過去無期限規定導致完工遙遙無期的困擾。

如果建物不必現場施工,則可由地方政府直接發給變更使用執照,大幅簡化合法變更使用的程序,這項草案可望在近期發布後正式施行。

內政部營建署根據新修正的建築法,日前擬訂建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草案,取代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未來申請變更使用的建物,如果變更後現場需施工時,地方政府將先發給同意變更函件,限期按核准圖施工完成,施工期限為六個月,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如未在限期內施工完成時,原同意變更函失效。在限期內施工完成,經檢查合格,才發給變更使用執照。

營建署指出,申請變更使用的建物如有違建,在不妨害公共安全原則下,其違建可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營建署表示,實施都市計畫前已建築完成房屋或依當時的規定無營建執照或使用執照,或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的合法房屋,其建築物層數在二層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也可比照此辦法申請歸類、歸組及變更使用。

建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將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將更有利小規模變更申請案。

草案中也依建築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將建築物分為商業及住宅等九大類別及二十四組,其中商業類建物又分為娛樂場所及商場百貨等四組,未來建物變更使用類組,最多檢討項目達二十項,而檢討項目多寡也將影響其變更使用的難易及時程,如從使用強度低的住宅變更為強度高的KTV,對防火避難安全檢討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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