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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不成反遭房仲扣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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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消基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 2004/09/24
有民眾透過房屋仲介買房子,業者以「一定要繳斡旋金才有議價空間」為由,向他收取二十萬元本票,結果事後他不滿意想取消買賣且收回先前支付的斡旋金,業者以兌現本票名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他原居住價值數百萬元的房子,害他無家可歸,他遂憤而向消基會投訴求助。
買屋權益
消基會表示,個案於今年發生,該名民眾因拒付二十萬元本票被業者向法院申請查封住所,目前由消基會與業者協調中。消基會根據民眾投訴,上月派員赴信義、太平洋、力霸、住商、永慶、中信、21世紀、北區等全台共九十八家房仲公司調查,結果發現五成四業者不法收取斡旋金,三成甚至違法不退還這筆費用。
不肖業者製假要約書
消基會副秘書長謝天仁表示,「業者惡意不告知民眾有要約書,還額外收取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的斡旋金,甚至斡旋不成直接沒收三到五成斡旋金當手續費,甚或全額沒收,根本就是用斡旋金綁架消費者強迫購屋。」
地政士公會秘書長王進祥表示,該會協助消基會調查期間,發現不少業者巧立名目以「斡旋要約書」、「要約保障契約」等假的法定要約書欺瞞消費者,甚還有業者把斡旋金改成定金,造成買賣契約直接成立,消費者根本還沒議價就已經購屋,連不買想屋的退費請求權都喪失。
選不須收斡旋金業者
永慶房屋業務發展經理陳韻如說,該公司的法定要約書及自訂的斡旋契約都裝訂在一起,提供消費者參考,消費者可將不需要的那份撕掉。王進祥呼籲消費者,透過房仲購屋前,一定要表明要簽訂法定要約書,且不須付任何斡旋金,即使付了事後反悔,應趕在賣方同意賣屋前,寄存證信函表明不願購買並可要求全額退費,「消費者應貨比三家,選擇不須收取斡旋金的業者。」
委託房仲購屋注意事項
1.應主動要求簽訂不需付斡旋金的「要約書」
2.評估期間不要隨便簽訂有「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3.若消費者自願付斡旋金議價,賣方未同意賣屋前可全額退費,不得收手續費
4.消費者若已付斡旋金事後反悔,應趕在賣方同意前寄存證信函表明不願購買
5.消費者可在契約中明定一定時效內,賣方不同意賣屋則契約無效並全額退費
資料來源:消基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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