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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仲介私成交 買賣雙方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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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台北地方法院 2004/09/21
台北縣有兩名民眾分別委託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買賣房屋,為了節省仲介費而私下直接買賣,雙方在與太平洋房屋合約期滿後,立即進行買賣,太平洋房屋認為雙方違約,仍應依約各給付四十四萬元及二十二萬元的服務報酬(即佣金),而一狀告上法院。
得不償失
買賣雙方矢口否認違約,但因雙方與太平洋所簽訂的委任書中明白規定,買賣雙方若與太平洋曾介紹的顧客,於契約屆滿後兩個月之內成交,則賣方需給付成交價的百分之四作為賠償金,買方則需給付賣方委託金的百分之二,台北地方法院因而判決賣方應賠償太平洋房屋四十萬八千元,買方則應賠償二十二萬元。
房仲發現已辦過戶
判決指出,女子林瑩因為有意出售其位在中和市的房屋,於去年十月底委託太平洋房屋代售,售價為一千兩百五十萬元。之後雙方延長代售期至今年六月底,售價也降為一千一百萬元。
今年四月間,打算買房子的林相在太平洋房屋人員陪同看屋後,與太平洋房屋簽下委託書,出價九百六十萬元向林瑩購買,但因價格談不攏,雙方於是未成交。
但太平洋房屋事後發現,當林相與林瑩的契約分別於五月八日及六月三十日期滿後,兩人竟私下於七月七日進行買賣,並於八月二日辦妥過戶登記,太平洋房屋自認在受託為兩人買賣房屋期間,善盡受託人職務進行房屋銷售的委託事務,因此依合約像兩人索賠服務報酬。
買屋者稱不知規定
但林瑩辯稱,契約是他父親所定與他無關,而林相也稱,他並不知道契約中有委託期滿兩個月內,仍需給付仲介費的規定。
但法官認為,因當初雙方與太平洋房屋所簽訂的委託契約中,確實明定雙方若與太平洋曾介紹的客戶,於委託契約期滿後兩個月內成交的話,買賣雙方都應支付一定比例金額作為賠償金,而林相的契約雖於五月八日到期,但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是在七月七日,離兩個月期滿尚差一天,因此判決兩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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