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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未贈車 建商賠15.9萬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高院合議庭、蘋果日報 2004/09/11

詮億建設公司推出北市「天母典藏家」大樓建案時,打出「前五名購屋者送名車」廣告,但女子陳敏慧購屋後認為,她符合廣告條件建商卻未送車,告上法院。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建商應依約在房價中折抵車款,判決詮億建設應再給付車價差額十五萬九千元給陳女,本案不得再上訴。

買賣糾紛

詮億建設總經理林添裕表示:「當初我們都有依約送出嘉年華轎車或把車價折抵在房價中,但和陳女簽訂契約時雙方只有口頭承諾,疏忽未將車價折抵部分寫在契約中,既然法院已經判決要付錢,我們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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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慧向法院指出,她在一九九九年以八百四十二萬元向詮億建設購買北市北投區自強街的「天母典藏家」四樓房屋,當時在促銷廣告傳單上寫著「天母特區特惠專案,前五名購屋者送名車,買就送」她因而心動,搶在前五名購屋,她原本買四樓,後來多加三十六萬元換購七樓後,詮億建設卻沒有依約給她福特嘉年華的轎車。

但詮億建設反駁說,陳敏慧第一次購買四樓時,他們已將要贈送的車價折抵在購屋款中,等到陳女換購七樓,她已不符買屋送車條件,不過公司本著服務消費者原則答應換屋,並將車價折抵在房價中,沒想到陳女在交屋之後竟再向他們要車。

稱客戶換屋不符條件

雖然詮億建設認為陳女第二次換購不符贈車條件,但高院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都同意將送轎車的車款折抵在房價中,雖然陳女因不滿意四樓換約購買七樓,但應該仍屬於第一次購屋的延續,因此詮億建設應依車價折抵給陳女。

合議庭法官指出,嘉年華轎車停產前車價為三十九萬九千元,陳女購買的七樓房價原本是九百零二萬元,雙方以八百七十八萬元成交,應認為建設公司已折價二十四萬元,因此詮億建設應再給付陳女十五萬元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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