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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應更改被保險人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北區房屋 2004/10/20

住宅火險實施多年,但問題仍層出不窮,金管會委員凌 寶日前接獲一通申訴電話,一名男子多年前將房屋過戶給太太,之後,太太又過戶給兒子,日前一場大火房屋燒毀,由於保單的被保險人沒有隨房屋過戶而更改,保險公司竟然拒絕理賠,繳交多年的保費,無法獲得理賠,到頭來一場空。

民眾在辦理房屋過戶後,常會忘了更改保單被保險人的名字,凌 寶認為,理賠的範圍可以拓展到被保險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這是很容易解決的問題,但卻沒有著手去做,應儘速修改相關規定。民眾在投保住宅火險時,的保額該保多少,也是很大的問題。大華公證公司董事長王維緒指出,民眾投保住宅火險不是不足額,就是超額投保。

保險公司指出,房屋投保額度應以建築物每坪的重置價格乘上使用面積,並加上每坪新台幣1至5萬元不等的總裝潢費用,就可估算出應投保住宅火險的保額。

保險公司在承保住宅火險的動產時,應建立完善的資料庫,例如電器、貴重服飾的廠牌、型號、購買期限等,並將折舊標準化,可以將理賠時的爭議,降到最少。

產險公會秘書長沙克興建議,一般住宅火險保單的內容,較站在銀行的立場來設計,消費者要擁有萬全的居家保障,以投保包裹式的「居家綜合保險」較佳。

居家綜合保險保障內容包括火災、地震、第三人責任、公共意外、竊盜及颱風洪水等,包裹式的內容保障不但齊全,保費也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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