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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減半 明年3/2前申報移轉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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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2004/10/20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以前申報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還可以減半徵收。一般人都會以為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是最後期限,可是如果是在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立契約,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以前申報的移轉案件,還是可以適用減半徵收的租稅優惠。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稅法有效期限屆滿後,按照規定就沒有減半徵收的優惠,所以有關土地移轉案件如果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的判決移轉,原則上應該適用申報時的稅法規定,可是如果在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且在訂約日或判決確定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縱使申報日已經超過減半徵收期限,還是有減半徵收規定的適用。換句話說,只要在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立契約,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都可以減半徵收。
另外,財政部目前雖然有研議在減半徵收屆滿後,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由四○%、五○%、六○%調降為二○%、三○%、四○%,可是調降的只有一般用地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沒有調降。所以民眾如果房子已經買很久了,而且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在減半徵收期間移轉還是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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