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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私下買賣屋 小心罰5%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聯合報、房仲業者 2004/10/23

新竹市一位婦人,將價值2500萬元的房子委託仲介公司的鄭小姐出售,簽定買賣契約,約定鄭小姐先支付500萬元,一旦過戶沒問題,再把尾款2000萬一次付清。沒想到不久後,婦人竟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房子被查封,強制執行通知上寫著:債務人是鄭小姐,婦人趕緊向鄭小姐追討尾款,鄭小姐卻一再拖延,婦人因告鄭小姐詐欺。

房仲業者以此案為例分析,這樣的作法,已經符合刑法的詐欺罪構成要件,而且這樣是所謂的「三角簽約,賺取差價」,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紀人要把差價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給支付人。

永慶房屋協理陳史翎表示,部分投資客買屋時,會先付簽約款給屋主,一邊等過戶一邊找新買主,等過完戶後就直接賣給新買主,這樣就不用付貸款,是以小搏大的作法。

因此部分買方會使用故意拖延的招術,來控制簽約時間:例如把用印時間往後挪;或是稅單下來後,晚一點繳,讓簽約流程變慢。買方利用時間私下找買主,一等到新買主出現,就把稅繳完,並在三天內過戶,就可省下賣屋的利息,是避開套牢的作法。

為了避免這類問題,部分房仲業者推行「房屋交易安全制度」,除了在總部設立簽約中心,還有特約代書為交易把關,還委託銀行出具保證書作保,交易價款都存入房屋交易安全專戶,買賣方都能安心,買方不用擔心支付價款後,房屋被查封;賣方也不用擔心房子莫明其妙不見了。

不過也有買賣方嫌找仲介費用太高,瞞著仲介私下與看屋者偷偷成交。北區房屋總經理彭培業表示,過去買賣方曾經以貶眼睛當暗號,或是偷偷記下屋主的電話,所以房仲業者還要事先把屋主的身分、電話號碼等可以辨識身分的資料都刮除,以免買賣方私底下偷偷成交。

今年在台北縣就發生買賣方透過太平洋房屋仲介房子,卻私底下成交的例子,法院判決,買賣方要負擔5%的仲介費用。

太平洋房屋協理吳癸森表示,其實現在民眾多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私下成交的例子雖然有,但是不多。

陳史翎則建議,賣方把4%仲介費算進房屋總價,可以早一點找到好房子,其實「省仲介費是個學問」,有的加盟店服務費會放,問題是找不到好買方,品質上有差。

陳史翎說,賣房子,多賣個50萬元很正常,所以還是找買方客戶比較多的仲介公司比較好。否則丟給代書來辦,代書只收2%,但是問題是代書找不到客戶,所以買賣房子不能只用%數來思考。

至於買方的1%,也是一樣的道理,搶手的案件,1%不付,仲介公司何必賣給你?省了小錢卻買到貴房子,未必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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