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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查封屋 契約仍有效 寄給朋友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崔媽媽基金會 2004/10/18

台南縣歸仁鄉施小姐投訴,她媽媽7月1日和一位莊小姐簽租賃契約,承租歸仁鄉保興一街的透天庴,租約是一年,月租8500元,押金15000元。

出租人未涉詐欺

但8月初,施媽媽突然接到一封「法院囑託查封不動產鑑價」信函,一查才知這棟房子早在6月16日就因積欠銀行貸款被法院查封,而簽約的莊小姐非屋主、也不是債權人;莊小姐更隱瞞房子被法院查封的事實,和他們簽租賃契約。

施媽媽不平的說:「根本涉及詐欺!」「若是房子被拍賣掉,押金要不回來怎麼辦?剩下的租期怎麼辦?」

施媽媽因此從9月起就未繳房租,莊小姐委託一位許先生來催討房租,施小姐家人以許先生不是當事人為由,拒將租金交給他,雙方也因此爆發多次言語衝突。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謝永誌及昕鼓律聯合律師事務所莊美玲律師說,就算莊小姐非屋主,也不是債權人,但該契約仍有效,且施小姐的家人已進住,屋主(所有權人)也未表示意見,莊小姐就沒涉及詐欺。

可請求損害賠償

謝永誌律師及莊美玲律師均表示,雖然莊小姐可能隱瞞房子被查封的事實,但即使如此,施小姐家人還是不能以「善意的第三人」自居,向得標者要求等租約到期才搬走,若是房子一旦拍賣出去,就算租約未到期,施小姐家人還是得搬離。
若是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施小姐家人可向莊小姐請求損害賠償,但在事情未發生前,施小姐家人不能因此拒絕繳房租,或是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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