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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房仲業扣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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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消基會 2004/10/04
消基會近日調查全台房仲業者發現,高達八成四業者違法不提供契約審閱期,甚至有業者要求須先付訂金才能將契約帶回審閱。消基會和消保官呼籲,消費者可向公平會檢舉,未提供五天審閱期的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手法惡劣
台北縣消保官近來接到眾多民眾投訴,指買屋應有至少五天契約審閱期,但房仲業者卻不讓消費者將契約帶回家審閱。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受訪表示,消基會八月期間前往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力霸房屋、住商不動產、永慶房屋、中信房屋、二十一世紀不動產、北區房屋等全台共九十八家房仲公司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高達八成四業者未依法提供消費者五天契約審閱期。
王進祥指出,大部分的房仲業者不願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家審閱,主要是怕消費者回家細看契約後就反悔不買,因此要求消費者當場看看就好,甚至還有業者表示,民眾付了訂金之後才可將契約帶回家審閱。
誘買方簽字棄審閱權
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梁明圳則表示,業者大多會在購屋現場營造一種「不趕快買就買不到」的熱銷氣氛,讓消費者無法冷靜閱讀契約和思考,並誘導消費者當場下訂,甚至還有業者要消費者「偽造文書」,在契約上表明已有五天契約審閱期或放棄審閱權利,導致消費者在法律上被認定是拋棄權益或無故反悔。
王進祥並表示,有些業者更惡劣,表面上依法讓消費者帶契約回家審閱五天,結果沒想到消費者簽約時,卻魚目混珠地拿出另一份新契約,「建議消費者最好拿契約回家審閱時,自行影印一份,以供日後舉證。」
貨比三家不給就不買
信義房屋企研處協理張欣民表示,市場上確實有不少房仲業者以各種理由不提供契約審閱期,「但信義房屋會配合法令要求,提供消費者契約審閱期。」
王進祥強調,一旦業者不給契約審閱期,消費者就不要買,且一定要貨比三家。消基會副秘書長謝天仁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範定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的審閱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也規定,簽約前至少要有五天審閱期,否則業者將違法,消費者也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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