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說明∣
無殼蝸牛
無殼蝸牛
»
房地產新聞
»
2004年
»
11月
找新聞:
您要找房子/房子要出租 無殼蝸牛有更豐富的選則
課徵建商合建分屋營業稅 按同時期價格認定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新聞來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004/11/2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稽徵機關課徵建商合建分屋營業稅時,其合建分屋的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售價格認定,稅捐機關不應拿不同時期房地銷售價格,與建商取得時的成本相比,去認定建商有無逃漏稅,若以不同時期銷售價格比較,對建商補稅,則補稅處分即有可議。
某建設公司於民國八十二年與地主訂合建契約,就兩個工地建築房屋二百六十三戶,由建商取得一百四十五戶、地主取得一百一十八戶。建商於建築完成後,於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分別開立發票給地主,遭台北市國稅局以建商銷售房屋的價額計算,認定於房地交換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共計二億餘元,乃核定補徵營業稅一千餘萬元,建設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建商主張,地主就該兩筆土地是在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建商這方,其開立發票的時間應分別為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但國稅局卻以不同時期的房地產銷售價格,認定建商有短開發票的情形。建商對此不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判決中支持建商看法,法官指出,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國稅局在計算合建分屋的銷售額時,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售價格從高認定,如稽徵機關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則應以房屋評定價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的價格對開發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本案國稅局查訪承買建商房屋的客戶價格,但客戶承購的年份並未說明,且建商當時是與地主以一次過戶建商應有房屋,這與客戶零星購買房屋的價格當然不一樣(零買較貴),按財政部規定,稅捐機關核定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的價格,須以同時期的銷售比較,則國稅局認定既不符合同時期的條件,訪價的價格也不合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的處分。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廣告刊登∣服務說明∣
無殼蝸牛
無殼蝸牛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4-2006 e-home All Rights Reserved